津建筑(2014)1號
濱海新區建交局、各區(縣)建委、集團(總)公司、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維護本市建筑市場秩序,規范建設工程施工分包行為,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0一四年元月三日
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維護本市建筑市場秩序,規范建設工程施工分包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建設工程施工分包活動以及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施工分包活動,是指企業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依法將其所承包建設工程中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發包給其他建筑業企業完成的活動。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管理。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分包管理。
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招標范圍內可以分包的專業工程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不得要求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承包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分包給指定單位,不得將分包工程款直接支付給分包單位。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的分包行為進行審核確認和檢查。
第六條 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專業工程,其承包單位應當按照總承包單位進行管理。
第七條施工總承包單位在其承包范圍內對施工活動負總責,并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度、專業承包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的行為等實施全過程管理。
第八條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與工程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項目管理機構,對施工活動實施管理。項目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資格和崗位證書,并與本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或社保關系。
第九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對需分包的專業工程在投標文件或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明確,未明確的不得分包。因設計變更增加特殊技術和工藝要求及專利保護的工程,經建設單位同意,可以分包。
第十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發包專業工程,應將分包工程的內容、數量及專業承包企業的資質、信譽、施工能力等向建設單位報告,經建設單位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十一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可將其獨立施工工程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單位。
第十二條專業承包企業應當對其承包的工程向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并對工程質量、安全和進度等實施管理。
第十三條專業承包單位可以將其承接工程中適合專業化施工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單位,不得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再行分包。
第十四條勞務分包單位應當在其相應資質范圍內承包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的勞務作業。勞務分包作業不得再分包。
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審查施工分包隊伍的企業資質和人員資格等情況,不符合規定的,不得同意其承擔分包工程。監理過程中發現違法分包行為的,應當要求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分包單位整改,并按照監理報告制度,向市或區、縣建筑市場執法監察機構報告。
第十六條 分包工程的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依法簽訂施工分包合同,可以采用國家和本市制定的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七條 分包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經建設單位簽章確認后,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施工隊伍管理站負責外地進津建筑業企業施工分包合同的備案。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坐落在本轄區工程建設項目分包合同的備案。
第十八條 施工分包合同解除或者變更備案的,自解除或者變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經建設單位簽章確認后,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向原備案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施工分包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約定工程造價數額、調整因素、調整方法以及工程款撥付方式。
第二十條 施工分包合同履約過程中,發生工程量增減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予以調整;雙方在合同中未作約定,且未達成補充協議的,應當按照本市有關建設工程計價依據予以調整。
第二十一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含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專業工程承包單位)應當對專業工程和勞務分包工程每月進行一次清算,發、承包雙方對完成工作量予以確認,并簽訂月度工程結算書并報送建設單位。
第二十二條 專業承包單位應對勞務分包工程每月進行一次清算,發、承包雙方就已完成工作量進行確認,并簽訂月度工程結算書并報送施工總承包單位。
第二十三條 分包工程完工后,發、承包單位應當進行工程量核實,三十日內完成分包工程結算。分包工程結算書經建設單位確認后,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向項目所在地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督檢查,重點對以下內容進行檢查:
(一)分包單位資質等級;
(二)分包合同備案情況;
(三)現場項目管理機構和人員構成及上崗情況;
(四)專業分包工程(含勞務分包)月度結算和分包工程結算情況。
第二十五條 禁止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轉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轉包工程:
(一)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人員,未對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管理的;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項目部主要管理人員非本單位人員,或長期脫崗的。
第二十六條 禁止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違法分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分包:
(一)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企業或者個人的;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合同文件中明確不得分包的專業工程進行分包的;
(三)專業承包單位將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勞務分包單位將勞務作業再分包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
第二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分包合同糾紛或工程結算糾紛。
第二十八條 分包合同當事人雙方在合同履約過程中出現糾紛或結算糾紛的,可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或投訴,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受理的投訴案件進行分類,并由相關部門協調:
(一)屬于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市、區縣清欠部門或農民工管理部門協調;
(二)屬于合同簽訂不明確,在執行合同過程中引發的糾紛,由合同管理部門調解;
(三)對施工總承包單位不按時與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結算或拖延結算的,專業承包單位不按時與勞務分包企業結算或拖延結算的,由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或區縣合同管理部門調解;
(四)對雙方當事人不依法簽訂合同或不執行合同的,由市或區縣建筑市場執法監察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 有關部門對分包合同糾紛和工程結算糾紛投訴,應當自承接案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鑒定調解或查處,并將結果反饋投訴人。
第三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在施工分包活動中的不良行為記入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系統,并依法公開和使用不良行為記錄。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