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2006]76號
各有關單位:
建設工程地基基礎檢測(以下簡稱檢測)是保證建設項目基礎工程質量的重要手段。今年8月份,市建委委托市勘察設計協會對基礎檢測市場進行整頓,實行集中服務,統一管理,提高了檢測質量和水平,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為進一步規范檢測市場中各方主體行為,完善競爭機制,提高檢測水平,確保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141號令)、《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等八部委2號令),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了《天津市建設工程地基基礎檢測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附后),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設單位選擇檢測單位將全面實行招投標制度。凡天津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項目,按照國家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其地基基礎檢測活動均應按《天津市建設工程地基基礎檢測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進行招標投標,擇優選定檢測單位。
二、建設工程地基基礎檢測的招標投標,須向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備案,檢測合同須向合同管理機構備案,凡未經備案的,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不予驗收備案。
三、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應進一步加強對基礎檢測過程的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要根據職責及時做出處理并上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四、天津市勘察設計協會做為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組織,應協助做好合同備案和檢測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工作,進一步提高檢測單位的綜合素質,保證檢測質量和水平的穩步提高。
五、自《天津市建設工程地基基礎檢測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發文之日起實行,原《天津市基礎工程檢測行業管理辦法》(市建委建設【2005】724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附:天津市建設工程地基基礎檢測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日
天津市建設工程地基基礎檢測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地基基礎檢測行業管理,規范檢測市場,完善競爭機制,促進技術進步,保證檢測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141號令)、《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等八部委2號令)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的建設工程地基基礎檢測(以下簡稱基礎檢測)招標投標活動,實施對基礎檢測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工程。
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橋梁、隧道、地鐵、輕軌、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工程。
第三條 檢測招標工作由招標人負責,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基礎檢測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委托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市基礎檢測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關于轉發市計委等九部門聯合擬定的〈關于配套下放限額以下內資項目審批權限的實施細則〉的通知》(建發[2004]471號)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基礎檢測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并委托區、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和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華苑產業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基礎檢測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招標
第五條 檢測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基礎檢測招標的建設工程,其中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占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建設工程,以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實行公開招標;國家發展改革管理部門或者市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的重點建設項目和其他不適用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可以實行邀請招標。
依法進行基礎檢測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應當在有形建筑市場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
第六條 在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完成后,可開展基礎檢測招標投標活動。
第七條 為保證基礎檢測質量,檢測單位不得與被檢測項目的地基基礎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任何隸屬關系和經濟利害關系。
第八條 工程建設項目在基礎檢測招標時,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㈠已按國家有關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
㈡有滿足基礎檢測工作需要的勘察設計文件。
㈢檢測所需資金已落實。
㈣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基礎檢測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可以自行招標,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招標人自行辦理基礎檢測招標事宜的,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具體包括:
㈠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企業法人資格;
㈡具有與招標工程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財務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專業技術力量;
㈢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擁有3名以上專職招標業務人員;
㈣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規、規章。
第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基礎檢測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5日前,持下列材料向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㈠本辦法第八條所列的各項文件、資料;
㈡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條件的證明材料,包括專業技術人員的名單、職稱證書或者執業資格證書及其工作經歷的證明材料;
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招標人不具備自行辦理基礎檢測招標條件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5日內,責令招標人停止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應委托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招標服務機構代理招標,雙方應簽訂合同,明確技術、經濟責任。
第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并遵守本辦法關于招標人的規定。
第十三條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在國家或者本市規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上發布招標公告,發布時間不得少于5日。一個公告期內報名的投標申請人少于3個的,應當再延長一個公告期。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對投標人的資質要求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方法等內容。
第十四條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向3個以上符合資質條件、具有承擔招標工程能力的基礎檢測企業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內容。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按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售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自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少于5個工作日。
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的收費應僅限于補償編制及印刷方面的成本支出,招標人不得通過出售招標文件謀取利益。
第十六條 進行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售招標文件,并同時將資格預審結果告知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
第十七條 凡是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都應被允許參加投標。
第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
㈠投標須知;
㈡投標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條款;
㈢項目說明書,包括資金來源情況;
㈣檢測所需的樁位圖和其他必須的技術文件;
㈤檢測費用支付方式;
㈥投標報價要求;
㈦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
㈧評標標準和方法;
㈨投標有效期。
檢測數量、標準及檢測樁位應按國家和本市相關技術規范、技術規程要求執行,招標人不得低于規范、規程要求指定檢測樁位、檢測數量和標準。
第十九條 對于潛在投標人在閱讀招標文件和現場踏勘中提出的疑問,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或召開投標預備會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時將解答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解答的內容做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潛在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的合理時間。但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至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0天。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并同時報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備案。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二條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邀請書后,不得終止招標,也不得在出售招標文件后,終止招標。
第二十三條 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發放投標人同時,應向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招標文件如需變更或補充的(包括招標文件答疑紀要),須報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在投標截止3天前通知各投標單位。
第二十四條 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3個的,屬于必須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報經原審批部門批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可自行決定不再進行招標。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除現金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者現金支票。投標保證金一般不超過投標總價的2%,不足1000元按1000元計。
第三章 投標
第二十六條 以下單位可按照批準的業務范圍參加檢測投標活動:
㈠持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本市檢測單位;
㈡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進市的外埠檢測單位。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中的檢測費報價,應當符合國家發改委、建設部《關于發布〈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計價格[2002]10號)及有關法律、規章制度要求。
第二十八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標。
聯合體各方必須指定牽頭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并應當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
聯合體投標的,應當以聯合體各方或者聯合體中牽頭人的名義提交投標保證金。以聯合體中牽頭人名義提交的投標保證金,對聯合體各成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也不得利用偽造、轉讓、無效或者租借的認定證書參加投標,或者以任何方式請其他單位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文件代為簽字蓋章,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投標人不得通過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騙取中標。
第三十一條 投標文件應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內容、格式和要求編制,投標文件的內容應包括:
㈠投標文件綜合說明;
㈡單位簡歷及業績情況(外埠單位還應持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證明);
㈢檢測技術人員組成情況
㈣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技術方案(含檢測數量、標準、樁位)及按此方案完成檢測所需時間;
㈤采用的檢測儀器設備情況(附技術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儀器設備計量標定證書);
㈥檢測收費標準、計算方法及金額。
第三十二條 投標文件內容須齊全,字跡須清楚。正本和副本均須打印,并加蓋投標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密封后送招標單位。投標文件一經報出,在投標截止時間后不得更改和撤回,否則,扣除保證金。開標前投標文件不得啟封。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三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開標,或者拒絕開標。開標會議由招標人組織并主持。
第三十四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基礎檢測招標的建設工程,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外的技術、經濟等方面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由招標人從市工程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工程,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經專家庫管理部門確認后,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確定評標委員會專家成員應當在開標前24小時內進行。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五條 基礎檢測評標宜采取綜合評估法進行。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結合工程實際情況,對投標人的業績、信譽、項目負責人能力以及檢測方案的優劣進行綜合評定。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做為評標依據。
第三十六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做廢標處理或被否決:
㈠未按要求密封;
㈡未加蓋投標人公章,也未經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
㈢圖文或字跡模糊以致辨認不清;
㈣投標報價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取費標準及相關要求;
㈤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或規定編制;
㈥以聯合體形式投標,未向招標人提交共同投標協議的。
㈦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文件無效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投標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投標應做廢標處理或被否決:
㈠與其他投標人相互串通報價,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
㈡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
㈢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
㈣聯合體通過資格預審后在組成上發生變化,含有未經過資格預審或者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㈤投標文件中標明的投標人與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在名稱和組織結構上存在實質性差別的;
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㈦未能提供本辦法第三十一條全部資料。
㈧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文件無效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推薦1-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書面評標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㈠基本情況和數據表;
㈡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㈢開標記錄;
㈣符合要求的投標一覽表;
㈤廢標情況說明;
㈥評標標準、評標方法或者評標因素一覽表;
㈦經評審的價格或者評分比較一覽表;
㈧經評審的投標人排序;
㈨簽訂合同前要處理的事宜;
㈩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
第三十九條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按排序確定中標人。
如排名第一的中標單位放棄中標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單位為中標人。
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前款規定的同樣原因不能簽訂合同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單位為中標人。
第四十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5日內,向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并按規定交納建設工程交易服務費。
如未選定排名第一的投標單位為中標單位,招標人還應向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提供其原因的書面材料。
第四十一條 在中標單位接到中標通知書10個工作日內,招標人與中標單位簽訂基礎檢測服務合同,合同內容應與中標文件一致,不得改變其實質性內容。合同文本送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
㈠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個的;
㈡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
㈢所有投標均被作廢標處理或被否決的;
㈣評標委員會否決不合格投標或者界定為廢標后,因有效投標不足3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評標委員會決定否決全部投標的。
第四十三條 招標人重新招標后,發生本辦法第四十二條情形之一的,屬于必須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報經原審批部門批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可自行決定不再招標。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等八部委2號令)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除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外,其他工程的檢測活動,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2006年1月31日起施行。